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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警惕无效合同
添加时间:2010年1月27日
     劳动合同很重要,这是很多求职者都知道的。

  但是你了解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辽宁省就业网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部长刘嘉佳及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张金来为大家介绍了几种最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职场新人尤其要注意,以防上当。

  口头约定的合同

  张金来说这个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

  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果仅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只有落到纸面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

  张金来提醒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否则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接受了“霸王条款”。

  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刘嘉佳部长提醒说,在《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这样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真假合同

  合同也是有真有假的,应聘者一定要擦亮双眼。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刘嘉佳部长说:“一旦发现了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求助相关劳动部门。”

  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张金来说,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点也需要注意。

  如果签了这种无保障的合同,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张金来提醒求职者,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因此求职者平时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刘嘉佳部长说:“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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